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出口産(chǎn)品包裝用瓦楞紙(zhǐ)闆标準
udc 676-76 :621-798
corrugated fibre board for export products
gb 5034-85
本标準适用於(yú)制造出口産(chǎn)品運輸包裝用瓦楞紙箱的瓦楞紙闆(以下簡稱瓦楞紙闆)。
1 術語1.1 瓦楞紙闆 由箱闆紙和通過瓦楞輥加工成波形的瓦楞紙粘合而成的闆狀物.1.2 單瓦楞紙闆 由兩層箱闆紙和一層瓦楞紙加工而成的瓦楞紙闆見圖1。1.3 雙瓦楞紙闆 由兩層箱闆紙、兩層瓦楞紙和一層夾芯加工而成的瓦楞紙闆。 2 技術要求2.1 種類 按照瓦楞紙闆的物理強度,将單瓦楞紙闆和雙瓦楞紙闆分别分爲4種,見表1。表1
種 類
面裏紙總克重 g
耐波度 kgf/cm2
戳穿強度 kg-cm
邊壓強度 kgf/cm
粘合強度 kgf/楞·10cm
水分 %
單瓦楞紙闆
1
400以下
8
50
4
6
11±3
2
401-500
12
65
5
3
500-640
16
85
641以上
20
100
7
雙瓦楞紙闆
90
105
125
26
140
9
注:①水分是指瓦楞紙闆離機後30-60min時的水分。 ②表1不包括b型單瓦楞紙闆和b/b型雙瓦楞紙闆。 ③各項指标均按本标準附錄a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2.2 材料2.2.1 加工瓦楞紙闆使用的箱闆紙,必須符合表2的技術要求。表2
指 标
規(guī) 定
定量,g/m2
180 ±5%
200 ±5%
220 ±5%
250 ±5%
280 ±5%
300 ±5%
320 ±5%
360 ±5%
緊度,g/cm2不小於
0.72
耐用破度kgf/cm2不小於
6.6
6.8
10
11
耐折度(橫(héng)向)不小於(yú)
80
120
400
420
5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於
21
24
28
31
33
35
40
表面吸收重量,g/mw(正/反)不大於
30/60
水分,%
7-11
2.2.2 加工瓦楞闆使用的瓦楞原紙,必須符合表3的技術要求。2.2.3 加工瓦楞紙闆使用澱粉粘合劑或使用具有同等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不得使用矽酸鈉。2.3 楞型 瓦楞楞型採用表4所列的3種。表3
規 定
125g/m2
125±4
150±4.5
180+5 -9
厚度,mm
0.22+0.03 -0.22
0.24+0.03 -0.22
0.27+0.03 -0.22
耐破度,kgf/cm2不小於
2.5
3.5
裂斷長(縱向),m不小於
40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於
14
18
9±2
施膠度,mm
0.5-0.75
表4
瓦楞高度,mm
楞數,個/300mm
a
4.5-5
34±2
b
3.5-4
40±2
c
2.5-3
50±2
2.4.1 瓦楞紙闆粘合牢固,瓦楞規整,無髒污、裂紋、折痕等有礙使用的缺點。物理強度和水分含量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2.4.2 在每1m的單張瓦楞紙闆上,不得有大於20mm的曲翹。2.4.3 單瓦楞紙闆的厚度,不能低於表4規定的相應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雙瓦楞紙闆的厚度,不能低於相應兩種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之和。2.4.4 瓦楞紙闆的規格尺寸要符合訂貨合同的規定。紙闆兩端不粘合部分及不整齊部分不大於8mm。3 驗收規則3.1 瓦楞紙闆應成批交貨。生産廠保證出廠的瓦楞紙闆符合本标準的規定,並出具合格證。3.2 需方按本标準進行驗收。當發現某項指标不符合本标準要求時,可對不合格的指标進行複驗。3.3 瓦楞紙闆的破裂強度、戳穿強度、邊壓強度、粘合強度、規格尺寸、水分及厚度七項主要技術指标,有一項不合格者,則該批産品爲不合格品。4 包裝、運輸、儲存4.1 生産廠應根據用戶的要求對瓦楞紙闆進行包裝。4.2 應保證瓦楞紙闆在運輸過程中不直接受雨、雪、曝曬和污染的影響。裝卸時不得從高處扔下,不得使用有損産品質量的工具。4.3 儲存倉庫應保持通風幹燥,短期露天存放必須有良好的苫、墊等防護措施。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2627号